全文有效 發(fā)文日期:2019-07-12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進口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6〕42號)的規(guī)定,經審定,“江遠太倉”等34艘中資“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優(yōu)惠,具體船舶清單見附件。
附件:第四批享受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中資“方便旗”船舶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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