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發(fā)文日期:2007-11-02
為了進一步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自行納稅申報工作,提高申報質量和數據的可采用度,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附件1《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申報表(見附件)印發(fā)給你們。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使用修訂后的申報表進行申報。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