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失效 發(fā)文日期:2007-09-13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淘汰更換非國家標準的稅控收款機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票〔2007〕3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稅控收款機國家標準出臺后,各地納稅人使用的在用非國家標準稅控收款機如何處理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yè)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jiān)控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44號)已有明確規(guī)定,即“對本通知下發(fā)前在用的收款機和非標準的稅控收款機,首先應向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進行備案,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稅控功能改造;不易實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換的方式加以解決”??紤]到你局納稅人使用的稅控收款機是在國家標準出臺前投入使用的,實施稅控功能改造成本較高,且機器使用期限已滿的實際情況,同意你局對納稅人使用的在用非國家標準稅控收款機(使用期限滿5年的)采取以符合國家標準的稅控收款機逐步更換的方式加以解決。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