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停止執(zhí)行〈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使用規(guī)定的請示》(京國稅發(fā)〔2004〕374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行政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6號)的規(guī)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程序已被取消。鑒于該認定程序取消后,《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領用對象的確認已經失去了依據(jù),同意你局意見,停止執(zhí)行《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fā)〔1994〕267號)等文件中有關證明單的使用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