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和哈爾濱動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型號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氣輪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實行下列稅收政策:
1.對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和哈爾濱動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為生產上述型號的重型燃氣輪機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具體免稅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具體操作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2.對中國東方電氣集團和哈爾濱動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上述型號的重型燃氣輪機免征增值稅,其發(fā)生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予以退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產重型燃氣輪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32號)中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guī)定為準。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