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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15
答:稅法上所稱“住所”是一個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實 物意義上的住房。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 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jīng)濟利益關系而 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人是居民 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并不是指實 際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對于因學 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 除后仍然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的習 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對于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 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 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 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以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