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日期:2024-12-27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水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對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取用水,可以按年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年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nèi),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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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p>
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內(nèi)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以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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