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
日期:2021-11-24
答:轉讓方/贈與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受贈方:受贈方暫無征稅依據。
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