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
日期:2021-11-23
答: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規(guī)定:“六、將第六條修改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p>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guān)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規(guī)定:“一、關(guān)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tǒng)一按照5000元/月執(zhí)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執(zhí)行。”
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內(nèi)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以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guān)要求為準!